事关燃气安全商丘曝光6起典型案例

2024-02-08 06:43:31

  2月6日,记者从商丘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临近春节,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执法监管,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巩固“六查一打”专项行动成效,商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开曝光六起燃气领域行政执法违法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和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金银路与合欢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德西蒙厨电门前放置14只15公斤、11只5公斤和1只50公斤已充装液化气瓶。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电动三轮车上放置2只10公斤和2只5公斤已充装液化气瓶,并停放在商店门口。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吕某、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分别罚款400元。

  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在商丘市吉祥液化气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法人陈某正在为1只规格为15公斤已超期未检验液化气瓶灌装液化气,且为该气瓶已充装9.95公斤。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执法人员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对当事人商丘市吉祥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某餐饮店,使用液化气连接灶头软管过长(两根一根3.5米、一根3.8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要求,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两米,执法人员对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该餐饮店仍未整改。

事关燃气安全商丘曝光6起典型案例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杜某予以行政处罚,罚款800元。

  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到睢阳区勒马乡工业园商丘市顺发液化气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充装人员正在擅自为1只15公斤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气瓶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对该公司做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商丘市睢阳区大朱液化气站时,发现该站在生活区办公室内存放两只已充装规格为15公斤液化气瓶。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商丘市金昌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燃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商丘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商丘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提醒,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危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每一个人都应成为燃气安全的宣传者、实践者和守护者,营造“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欢迎市民对身边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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